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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全国保险代理机构牌照转让****股权无债权债务

发布时间:2023-12-15        浏览次数:8        返回列表
前言:转让上海全国保险代理公司转让全国性保险牌照
转让全国保险代理机构牌照转让****股权无债权债务
保险代理牌照按照可经营区域范围的大小可以分为全国性保险代理牌照和区域性保险代理牌照,二者的申请条件、审批机关、审批程序、行业概况及牌照市场价格均存在差异。本文拟就上述问题作简要分析,供参考、交流。01—经营保险代理业务主要申请条件 1.  申请人层面条件:(1)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其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除外;(2)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3)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并按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实施托管,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5000万元,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2000万元;(4)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5)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章程;(6)**管理人员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7)有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8)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9)有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10)风险测试符合要求;(11)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注册资本方面。全部注册资本须存入申请人在一家符合银保监会规定要求的商业银行开立的托管账户。注册资本托管账户和基本户应分设。高管方面。**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使重要职权的其他人员)任职资格积极条件主要如下:(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不受此项限制;(2)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3)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4)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此外,不得存在《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2号)第七十条[1]规定的消极情形。业务、财务管理系统及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方面。申请人应具有符合银保监会规定要求的业务和财务管理系统及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实现对主要业务、财务流程的信息化管理,确保业务和财务信息的及时、准确掌握及信息安全,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应当具备保单信息管理、单证管理、客户管理、收付费结算、报表查询生成等基本功能。风险测试方面。应综合考虑和全面了解机构、股东及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历史经营状况,判断是否存在利用保险中介机构和业务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可能性,核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是否严格隔离并实现独立经营和核算,全面评估风险状况。2.  申请人股东层面积极条件:(1)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的能力,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2)法人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以及经营管理良好,出资日上一年末(设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以出资日上一月末为准)净资产应不为负数,出资日上一月末净资产及货币资金均大于出资额;(3)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消极条件:申请人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不得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资格:(1)*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重大行政处罚;(2)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3)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近5年内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4)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5)银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股东的情形。3.  申请材料(递交至注册地银保监局)(1)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注册资本等;(2)《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申请表》;(3)《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申请委托书》;(4)公司章程;(5)《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法人股东)》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自然人股东)》及相关材料;(6)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的证明文件,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7)可行性报告,包括当地经济、社会和金融保险发展情况分析,机构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说明,市场前景分析,业务和财务发展计划,风险管理计划等;(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9)《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聘用人员花名册复印件;(10)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及信息安全保障情况说明等;(11)注册资本托管协议复印件及托管户入账证明等;(12)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出具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承诺函,缴存保证金的,应出具按规定缴存保证金的承诺函;(13)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02—审批机关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资格的,由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并初审,银保监会决定。03—审批程序04—行业概览根据银保监会官网(https://xkz.cbirc.gov.cn/zj/)查询结果,截至本文发布之日,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公司1,750家(全国+区域)。其中,北京170家、广东166家、江苏128家、上海106家、浙江73家、深圳58家。05—估值参考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牌照目前的转让价格是2,000万元起步,实际转让价格约为2,500万元-2,700万元左右(带网点,但不带业务团队)。此外,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牌照价格要便宜很多,大概在200-300万元左右。[1]第七十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管理人员拟任人不得有下列任一情形:(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六)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七)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八)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九)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十)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十一)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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